辰溪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辰溪县商务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内容分以下十类:
1.机构设置
(1)机构职能
(2)内设股室及职能
(3)下属二级机构简介
2.局领导成员分工及简历
3.商务动态
(1)领导讲话
(2)重大商务活动
(3)重要会议
(4)经贸往来
(5)业务动态
(6)商务调研
(7)工作通知
(8)经验交流
4.商务政策法规
5.规范性文件
6.行政执法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其他行政行为
7.商务运行分析
8.规划计划
9.人事培训工作
10.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单位简介
辰溪县商务局成立于2005年4月,加挂辰溪县招商合作局牌子,是主管全县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的县政府组成局。现有干部职工57人,内设九个股室,即:办公室、招商引资股、外经外贸股、政策法规股、市场管理股、人事股、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股、财务管理股。归口管理县商业行业办、县物资行业办、县市场服务中心、县粮食局、辰阳大市场管理委员会、定点屠宰办,联系县烟草局、县工商局、中石油、中石化工作。
单位地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
联系电话:0745-5235675 传真:0745-5235675
电子邮箱:cxsw@163.com cxxswj@163.com cxxzsj@163.com
单位网址:http://www.cxwww.cn
辰溪县商务局成立以来的三年,是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内外贸易、外经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三年。
作为商务局主要职能之一的招商引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指导下,通过出台一系列符合辰溪县情、科学的可操作的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利用各种媒介工具,通过大力宣传,营造了一个“部门联动、企业主动、人人招商”的浓厚氛围。在商务局的不断努力下,通过创新招商引资运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以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外来客商的信任。
天道酬勤,艰辛的付出得到了丰富的回报。三年来共新引进项目100余个,合同引进资金近40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0余亿元。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引进了诸如大洑潭水电站、清水塘水电站、鱼潭水电站、晓滩水电站、煤矸石火电厂、中盐株化4×6万吨电石生产线、长沙狮威4×6万吨电石生产线、蓝伯化工、辰森电力公司、宏大钒业、兴华矿业、通海矿业、宏宇磷矿加工、鑫达硅业、德宇硅业、天源非金属、汉清生物、华益电缆仪表、正宏生物有机肥、滕达洗煤、沅江新村、湘西(辰州)民族艺术园区、海利山庄、双溪商贸街、新世纪豪苑、楠江房地产、好运来建材市场等一大批外来投资企业,逐步形成了“一个园区,三大产品基地,六大主体产业”的产业布局,即以火马冲工业园为工业发展载体的工业园区;发展成了以电力、水泥、电石三大主体产品的产品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以大洑潭水电站、清水塘水电站为代表的能源产业;以华中水泥厂为代表的建材产业;以中盐株化、长沙狮威、蓝伯化工、汉清生物为代表的化工产业;以宏大钒业、华中莫来石、德林莫来石、兴华矿业、通海矿业、鑫达硅业为代表的矿产加工产业;以沅江新村、海利山庄、新世纪豪苑、楠江房地产为代表的房地产产业;以湘西(辰州)民族艺术园区、燕子洞风景旅游区为代表的文化旅游产业。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局从加强行业管理入手,对成品油、酒类产销、报废汽车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生猪定点屠宰等流通活动以及餐饮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我局还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后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村农家店建设和佳惠超市乡镇连锁店建设,为繁荣、规范乡村商品市场做出了贡献。建立市场运行监测联系点,对我县商品市场运行进行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过来一段,我局以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清晰的工作思路,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齐心协力,创新务实,使各项工作得到了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成绩有目共睹。
在成绩面前,我们没有因此而停步不前。展望未来,商务人更是以百倍的信心、十足的干劲,努力规范和完善我县流通领域市场体系,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大力招商引资,为辰溪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涂上一笔浓墨厚彩。
二、单位主要职责
(一)划入职能
1、原辰溪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辰溪县招商合作局)承担的外经、外贸、招商引资管理职能。
2、原辰溪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调控的职能。
3、原辰溪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贸易市场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产业损害调查、重点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酒类产销管理等职能。
4、原辰溪县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二) 转变的职能
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外贸工作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负责编制物流中心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规划全县市场体系及商业网点布局,指导市场建设和培育;负责县级重点市场的评审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市场的认证、申报工作。
(四)起草全县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全县进出口贸易工作,拟订和执行全县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国内经贸形势和我县进出口状况,提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相关手续;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及相关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省、市、县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举办的内外贸易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辰溪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建立县级招商项目库。统一对外发布招商项目;负责县级招商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负责县直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拟定和检查考核;分析研究全县招商引资情况,拟订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参与协调、指导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全县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因公经贸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统计工作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九)负责归口管理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县市场服务中心、县粮食局、辰阳大市场管委会,联系县烟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十)承办辰溪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成员及分工
姓 名: |
王志鑫 |
职 务: |
党组副书记、局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主持全局行政工作。 |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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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姓 名: |
刘东方 |
职 务: |
党组书记、副局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主持全局党务工作,分管办公室、牲畜定点屠宰、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人事、工会、计划生育工作。 |
个人简历: |
|
附 件: |
姓 名: |
罗贤飞 |
职 务: |
副局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分管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外经外贸及统战工作。 |
个人简历: |
|
附 件: |
名: |
肖守德 |
职 务: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分管酒类、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
个人简历: |
|
附 件: |
姓 名: |
刘明用 |
职 务: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分管市场体系建设、报废汽车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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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姓 名: |
杨永贵 |
职 务: |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办公电话: |
0745-5235675 |
电子邮件: |
cxsw@163.com |
工作分工: |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分管党务工作。 |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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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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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协助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牵头编制全县内外贸、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全县重点经贸活动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办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及信息、机要、信访、档案管理、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印章管理、对外宣传、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商务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统计汇总及信息发布工作。
2.招商引资股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全县招商活动的规划制定和指导协调,组织参与各级招商活动;研究提出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局意见建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统一对外发布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外来投资客商的接待、洽谈、考察等组织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具体工作;为招商引资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负责县级主题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查落实;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拟定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及到位资金的统计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3.市场管理股
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协调直属企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指导、协调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订我县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和管理办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协调市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县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的政策建议,监控市场运行,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组织开展创建诚信辰溪活动,监管市场行为;指导商贸流通各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商业贸易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4.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全县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5.政策法规股
负责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国际经济合作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研究全县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重大经贸活动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律事务和法律培训的有关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批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审计及核准变更事项;监督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章程和情况;受理、协调外来企业的投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综合服务;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6.综合管理股
负责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餐饮、住宿等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外经外贸股
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对外贸易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指导协调全县对外贸易活动;负责登记县内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资格和进出口企业的年审;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负责加工贸易的有关工作;负责进出口监测和管理,指导、协调产业部门建立全县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分析、掌握县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指导和协调县内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编制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接受外援等项目的审核报批、后续管理与协调;负责审核报批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海外企业、全县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并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走出去”相关政策及申报有关项目;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招标项目的对外工作;承办进出口贸易、劳务输出、经济合作、技术培训、三资企业因公商务出国任务的审核报批以及出国人员选派、呈报、培训等工作;承办全县因公经贸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外经、外贸统计工作;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工作。
8. 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归口管理单位干部人事、正股职干部任免的考察考核、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干部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资、档案管理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归口管理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负责干部年度统计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流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本系统计划生育、青年、妇女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9. 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外贸发展基金、调控基金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等;负责局机关大额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负责局机关及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的计划和申报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
(二)二级机构
1.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承担县牲畜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制定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行政
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83.9.2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5.8.7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90.10.28 |
5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6.16 |
6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5.1 |
7 |
《直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12.1 |
8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国务院 |
2002.4.1 |
9 |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 |
10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5.25 |
地方性法规 |
11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1 |
12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5.1 |
部门
规章
|
13 |
《拍卖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14 |
《典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 |
2005.4.1 |
15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1 |
16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商务部 |
2008.7.28 |
17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2005.1.1 |
18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商务部、工商总局 |
2004.8.6 |
19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
商务部 |
2004.10.1 |
20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04.7.1 |
21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
商务部 |
2004.7.1 |
22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2.1.1 |
23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
商务部 |
2005.9.22 |
24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商务部 |
2004.7.1 |
25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4.1 |
26 |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
商务部 |
2005.9.1 |
27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
2005.10.1 |
28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29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2007.5.1 |
30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31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5.1 |
32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33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5.1.1 |
34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商务部 |
2004.12.1 |
35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
商务部 |
1997.1.1 |
36 |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
商务部 |
1990.9.13 |
37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10.15 |
38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 |
2005.4.1 |
39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1.1 |
40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 |
2003.9.27 |
六、行政执法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程序:
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由县商务局报市商务局二审→(填写申报表)报省商务厅审批→省商务厅签出确认意见→建站→由商务、消防验收→呈报市、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酒类批发许可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报送市商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1、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4、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相应规定条件
5、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7、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9、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10、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11、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12、销售走私成品油
13、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14、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15、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16、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7、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8、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19、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20、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1、对于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整改期满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处罚种类: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及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3、特许人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4、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5、特许人未在首次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备案、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6、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27、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8、对特许人违反有关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29、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30、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31、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2、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3、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4、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5、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
36、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没有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37、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8、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流动销售散装酒
39、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40、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41、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2、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没有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3、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44、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45、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6、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47、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8、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9、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1、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2、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酒类零售经营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
3、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内资直销企业设立申请受理
法律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5、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8、生猪屠宰督察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