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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餐饮业、肉品加工业及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管理的通知
2009-04-02 15:54  文章来源:辰溪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辰溪县商务局  辰溪县卫生局
辰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辰溪县畜牧水产局
关于加强对餐饮业、肉品加工业及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管理的通知


各宾馆、酒楼、便饭店、早餐店、内部食堂及肉品加工等单位:

为加强我县餐饮业、肉品加工业及集体伙食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的宾馆、酒楼、便饭店、内部食堂及肉品加工等单位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保证自身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二、县城范围内的宾馆、酒楼、便饭店、早餐店、内部食堂及肉品加工等单位一律不得采购没有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肉品。用肉单位对购进的肉品要如实做好台帐登记,按要求报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并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如发现有购进“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三、办有内部食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食堂用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行动,不得阻挠、拒绝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
  四、县城范围内的宾馆、酒楼、便饭店、早餐店、内部食堂及肉品加工等单位的用肉,由县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依法开展日常稽查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工作需要,县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畜牧局等执法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辰溪县商务局    辰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辰溪县卫生局     辰溪县畜牧水产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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