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大调整
2009-05-13 16:36  文章来源:辰溪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目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联合行文(湘财税[2009]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比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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